煙臺船員培訓機構
- 詳細介紹
一、煙臺船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船員培訓許可證》載明的培訓項目、地點和海事管理機構確定的培訓規模開展船員培訓;
二、培訓機構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船員培訓大綱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制定培訓計劃并開展培訓;
三、船舶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任用從事培訓任務的教員,并將其自有教員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定期將符合規定要求的教員向社會公布;
四、從事船員培訓的教員不得在兩個以上的培訓機構擔任自有教員,前款所稱“自有教員”指與培訓機構所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的教員;
五、煙臺船員培訓機構所有的培訓場地、設施、設備應當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并應當具備足夠的備用品,培訓的易耗品應當得到及時補充,以保障培訓的正常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