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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征求《海員外派機構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

發布日期:2024-01-17 作者: 點擊: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規范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管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組織起草了《海員外派機構管理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電子郵箱:cygl@msa.gov.cn;

2.傳真:010-65293482;

3.聯系電話:010-65293478。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2月20日。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2024年1月18日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文章較長,可收藏后慢慢閱讀):

海員外派機構管理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就《規定》中的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管理有關事項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主體要求


(一)申請主體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境外企業、機構及外國駐華代表機構不得作為申請主體。

(二)申請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配套文件,依法完成登記注冊。


二、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注冊資本要求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注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外商投資企業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華僑)投資設立的企業所繳交的注冊資金,應不低于企業登記注冊繳款當日的等值外匯。

(二)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貨幣資本(通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最近一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驗資報告加以證明)。


三、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專職管理人員要求


(一)至少有2名具有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任職資歷的專職管理人員

1.國際航行海船管理級船員是指國際航行海船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

2.船員任職資歷是指持有相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并實際任職不少于6個月。

3.專職管理人員中具有甲板部任職資歷和輪機部任職資歷至少各1人。

4.專職管理人員應與機構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專職從事海員外派管理工作。

5.機構應當已經以本機構名義、在本機構注冊所在地為專職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連續繳交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

(二)至少有1名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

1.管理人員應當具有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該從業經歷包括:外派海員的從業經歷;船員服務相關崗位(如:船員調配、證件申辦等)的從業經歷。

2.管理人員應與機構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專職從事海員外派管理工作。

3.機構應當已經以本機構名義、在本機構注冊所在地為上述管理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連續繳交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


四、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管理制度要求


海員外派機構應建立系統、完整、可操作的海員外派管理制度,保證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并留存制度執行、改進的相關書面記錄。在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時,海員外派機構應以機構實際經營范圍、運作模式、外派規模為基礎,符合國家船員管理、船員服務管理、船員證件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和對外勞務合作等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加入的國際公約,履行誠實守信義務。海員外派管理制度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是指海員外派機構為規范海員外派行為,保證船員服務質量,推動海員外派服務與管理工作專業化發展等所建立的相關管理制度。該項制度應從機構自身實際出發,依據所開展的業務種類、運作模式及主管部門要求建立。制度的內容應至少體現下述內容:

1.服務質量的宗旨

(1)應當明確海員外派的服務質量方針或目標。其服務質量方針或目標應至少體現:誠信經營、規范運作、維護船員權益、遵循“誰派出,誰負責”的海員外派原則、核查和妥善處理各種投訴的目標、保證對外派海員的跟蹤服務的目標、為外派海員履行合同提供必要支持的目標、全面和妥善處理外派海員境外突發事件的目標等。

(2)可以明確海員外派機構從事海員外派的服務、管理及發展方面的理念,并提供各相關方面的標準或目標。如:安全管理目標、優質服務目標、顧客滿意目標、企業發展目標、船員發展目標等。

2.業務內容、工作程序及要求

(1)業務內容:應當明確機構為開展海員外派而劃分的業務內容,如: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的簽訂、船員招募、船員勞動關系確定、船員培訓與訓練、船員派遣、船員證件辦理與管理、船員跟蹤管理、境外突發事件處理、船員投訴及爭議處理等。

(2)工作程序及要求:應當對應海員外派的業務內容制定具體的工作程序,并在程序中明確工作標準。工作程序包括“誰、何時、何地、為何、怎樣、(做)何事”的要素,相關工作程序,可增加業務工作流程圖作為說明。

①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的簽訂

機構制定的船舶配員服務協議簽訂程序應至少包括境外船舶船東的評估、船舶評估、配員服務協議具體內容的評估等,并制定具體評估方式方法。

境外船舶船東的評估應明確的工作標準至少包括:全面了解和掌握境外船舶船東的資信和運營情況,確保其資信和運營情況良好;境外船舶船東已經建立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并持有符合證明(DOC證書)。

船舶評估應明確的工作標準至少包括:已經建立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并持有安全管理證書(SMC證書);船舶適航;船舶上的船員生活和工作場所、作業安全和防護、娛樂設施、食品和膳食服務符合國際公約的相關要求;未被港口國監督檢查列入黑名單;經中國境內保險機構或者國際保賠協會成員保險。

船舶配員服務協議具體內容評估的工作標準應當符合國內法律、法規和相關國際公約(如《2006海事勞工公約》)要求。

②船員招募

機構制定船員招募程序應至少包括:船員年齡確認、船員健康狀況確認、船員任職資格審查等,并制定具體的方式方法。

船員招募程序應明確的工作標準至少包括:確保低于16周歲的人不得上船工作;不雇傭或聘用18歲以下的海員從事夜間工作;不雇用或聘用18歲以下的海員從事可能損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確保船員的健康狀況適合履行其海上職責;確保船員經過培訓并具備履行其船上職責的資格。

③船員勞動關系確定。船員勞動關系的確定程序可在“用工制度”中規定。

④外派海員的培訓與訓練。培訓與訓練的程序可在“教育培訓制度”中規定。

⑤船員派遣

機構制定船員派遣程序應包括船東面試指導、協議簽訂、為船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上下船安排等。

船員派遣應明確的工作標準至少包括:確保船員獲得接受船東面試的充分指導、船員知悉本機構與境外船舶船東簽訂的船舶配員協議有關內容、船員和境外船舶船東依約簽訂海員就業協議、機構與船員根據派遣任務簽訂書面服務合同或勞動合同等。

⑥船員證件的辦理與管理

船員證件的辦理與管理應包括:船員適任證書、船員培訓合格證書、海員證及海員出境證明、船員健康證明、船員相關證明文書等的辦理流程及管理方式。

船員證件的辦理與管理應明確的工作標準至少包括:不以提供虛假資歷、虛假證明等手段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員培訓、考試、申領證書等有關業務;不為非法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或個人代辦各類船員證件;有效管理、監控和跟蹤本機構負責辦理的船員出入境證件。

⑦船員跟蹤管理。建立對海員外派的跟蹤管理機制,明確對外派海員工作期間有關人身安全、身體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條件、船員權益落實、職業發展、指導并支持外派海員完成派遣任務、免費為船員家屬提供船員相關信息、接受和處理船員家屬建議等方面的管理責任和管理方式。

⑧船員投訴及爭議處理。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建立處理船員投訴及爭議的程序,保持與境外船舶船東、外派海員的順暢溝通,告知船員投訴的方式方法,確保及時核查并妥善處理各種投訴。

3.船員用工制度

機構應當建立船員用工制度,船員用工制度至少包括用工類型、勞動合同和各類用工協議的簽訂和解除程序、各類用工文書的主要內容和文書范本及用工原則等內容。

(1)用工類型應明確機構用工采用的用工類型及適用對象。

(2)勞動合同和各類用工協議的簽訂和解除程序應明確勞動合同和各類用工協議的評審流程、簽訂及相關事項的辦理、解約辦理流程等,確??焖俦憬莸霓k理簽訂與解除勞動合同和用工協議,并明確機構為外派海員提供海員外派服務時,應當保證外派海員與本機構、境外船舶船東或我國的航運公司或者其他相關行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外派與我國的航運公司或者其他相關行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海員時須事先經過外派海員用人單位同意。

(3)各類用工文書的主要內容和文書范本。

①勞動合同按照國家勞動合同相關法規執行,主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船員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社會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遣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違約責任,雙方責任義務(明確不派派往限制的船舶)以及其他約定條款和爭議處理。

②書面服務合同主要內容包括:船舶配員服務協議中涉及外派海員利益的所有條款,海員外派機構對外派海員工作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責任,外派海員在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海員外派機構對其的安置責任以及違約責任。

③船員借用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借用船員的身份信息、船員任職資格信息、與借出方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借用的原因和時限、將船員派出的具體任務、出借方的責任與義務、借入方的責任與義務、外派海員在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派出機構對出船員的安置責任;違約責任。

④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船舶配員服務協議中涉及外派海員利益的所有條款、境外船舶船東對外派海員工作期間的管理和服務責任、外派海員在境外發生緊急情況時境外船舶船東對其的安置責任;違約責任。

(4)機構應將下列用工原則體現在用工制度之中:

①外派海員工資的構成、計算方式、金額、支付方式應當滿足我國相關規定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并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不得克扣船員的工資。

②機構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于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

③機構應當確保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于5日的帶薪年休假。機構應當確保在船員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向其支付不低于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④機構應當確保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遣返:船員勞動合同(書面服務合同)終止或者依法解除的;船員不具備履行船上崗位職責能力的;船舶滅失的;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的;由于破產、變賣船舶、改變船舶登記或者其他原因,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不能繼續履行對船員的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

⑤機構應當確保船員可以從下列地點中選擇遣返地點:船員接受招用的地點或者上船任職的地點;船員的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或者船籍登記國;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或者船舶所有人約定的地點。

⑥機構應當保障船員的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遣返費用包括船員乘坐交通工具的費用、旅途中合理的食宿及醫療費用和30公斤行李的運輸費用。

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船員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機構應當為在駛往或者駛經戰區、疫區或者運輸有毒、有害物質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員,辦理專門的人身、健康保險,并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

⑧機構為航運公司或者其他相關行業單位的船員提供配員服務時應與該單位簽訂船員借用協議,以協議的形式證明已經取得被借用船員用人單位的同意。被借用的船員應已經與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該單位為航運公司或具有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相關資質。海員外派機構不得為非法的機構或個人合作進行掛靠服務。

⑨機構不得要求外派海員提供抵押金或擔保金等。

4.服務收費管理制度

機構應當建立和運行服務收費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收費項目與標準、收費公布方式等內容,并將下列要求和原則體現在服務收費管理制度之中:

(1)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船員收取任何服務費用,但船員體檢、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及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收費項目除外。

(2)屬于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由船員支付的費用,應當公示相關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3)機構應制定措施,保證其工作人員不在船員安置或聘用選擇等方面向船員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任何費用。

(4)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如果其家屬要求了解船員相關信息或提出建議時,機構應提供相應的便利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船員服務信息檔案管理制度

機構應當建立并運行船員服務信息檔案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船員服務信息檔案分類(按船員用工方式)、檔案內容、檔案保存和管理形式、檔案的使用等內容,并將下列要求和原則體現在制度之中:

(1)機構應當為所服務的每名外派海員建立信息檔案,主要包括:外派海員船上任職資歷(包括所服務的船公司和船舶的名稱、船籍港、所屬國家、上船工作起始時間等情況);外派海員基本安全培訓、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情況;外派海員適任狀況、安全記錄和健康情況;外派海員書面服務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船舶配員服務協議、就業協議等。

(2)應當可以通過書面或信息管理軟件等形式,提供對外派海員的信息檔案的查詢或索引。

(3)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報送統計數據和有關檔案信息。

(二)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

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是海員外派機構為滿足業務及發展需求,保障各項服務順利開展,在部門崗位、人力資源、設施設備、業務資金及應急資金等方面所建立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內容應至少滿足下述規定的項目及標準:

1.海員外派機構內設部門和崗位安排

(1)應當確定海員外派機構內部設置的部門和崗位總體架構,部門及具體崗位職責、崗位人員任職條件、明確上下級或隸屬關系,明確各崗位責任人配合和替代關系,并可附圖說明;

(2)機構的內設部門及崗位安排,應完全滿足所有服務業務順利開展的需要。

(3)設立分公司或派出機構的,應明確分公司或派出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說明其與總部的關系、分工、傳遞、溝通等開展海員外派所必需的內容,還應在分公司或派出機構的職權范圍中明確,不得以分公司或派出機構的名義從事海員外派業務,必須以取得《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的總公司名義開展業務。

2.開展海員外派業務所需場地、設施、設備和資料的保障

(1)應當列明開展海員外派業務所需設施、設備和資料等具體配備需求及配備情況;明確為開展海員外派業務提供充分的辦公設備保障制度,包括開展海員外派業務所需場地、設施、設備和資料的購置審批、登記管理及維護更新的相關管理規定。

(2)辦公場所的面積和基本功能應與外派規模相適應,滿足機構所有工作人員的辦公和船員培訓需要。

3.處理突發事件時的資金保障

(1)應當列明除已交納的海員外派備用金之外,可用于處理突發事件的資金保障,包括資金的來源、數額、動用情形、使用程序和預決算要求等;

(2)應當明確處理突發事件的資金保障有關管理規定;

(3)應當可以隨時動用處理突發事件的保障資金,留有動用記錄;

(4)應當明確如果動用了已繳納的海員外派備用金,機構及時補齊備用金的安排。

(三)教育培訓制度

教育培訓制度是海員外派機構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及船員的職業素質,根據機構的主要服務國家、船員任職發展及境外船舶船東要求,就提升船員綜合素質、服務業務水平和企業競爭力等方面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內容應至少滿足下述規定的項目及標準:

1.管理人員培訓制度

(1)應當著重培訓管理人員對于海員外派服務與管理的意識,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更新,船員服務業務的熟練掌握及改進,船員和船東需求的研究和適應等。

(2)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應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訓開展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師資、培訓資料、培訓形式、培訓結果評價等內容。

(3)年度培訓計劃可根據實際培訓需要進行更改。

(4)進行的培訓應當保留培訓教材和培訓記錄(記載培訓開展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教師、培訓評價考核等),可供隨時檢查。參加人員、師資應當簽名確認。

2.船員日常培訓

(1)應當為船員勝任本職工作并不斷提高工作技能提供保障,著重就適應不斷變化的船東需求、航線及船舶類型需求、航運業務知識、法律法規知識或船東所在國的風土人情、宗教習慣等內容開展培訓,并為未在船的船員及時了解和掌握最新的業務知識提供培訓機會。可根據境外船舶船東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訓課程、教材進行授課,但不得違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規定。

(2)應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年度培訓計劃應在年初制定,包含培訓開展的含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師資、培訓資料、培訓效果考核及評估等內容。

(3)年度培訓計劃可根據實際培訓需要進行變更。

(4)進行的培訓應當保留培訓教材和培訓記錄(記載培訓開展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培訓教師、培訓評價考核等),可供隨時檢查。參加人員、師資應當簽名確認。

3.船員任職前培訓

(1)應當根據船員所服務的船舶和公司情況,對即將上船工作的船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制度、風俗習慣和注意事項等任職前培訓,并根據具體工作任務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訓練。

(2)應當針對各批次外派海員提供相對應的任職前培訓??筛鶕惩獯按瑬|所要求或所提供的培訓課程、教材或授課進行,但不得違反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律法規的規定。

(3)船員任職前培訓應保留原始記錄,可供隨時檢查。參加人員、師資應當簽名確認。

(四)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

機構應當建立運行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制度,應急處理制度至少包括突發事件的種類、突發事件的報告、突發聯絡通道、應急事件的處理預案等內容。

1.突發事件的種類至少包括船員傷、病、亡、失蹤等危害船員人身安全的突發事件;船東欠薪、欠資超過兩個月以及船東無能力提供船舶正常維持費用造成船員在船工作和生活困難;船員被留滯、拘留、遺棄、劫持等造成船員無法回國的突發事件等。

2.突發事件的報告應當明確各類應急事件報告的事項、內部報告流程、向企業住所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應急事件種類及報告事項和流程。

3.機構應當建立24小時暢通的應急聯絡通道,明確指定聯系人和聯系方式,建立船員及其家人的應急聯系庫。

4.機構應當以分類分級的形式編制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預案的基本內容應包括:

(1)突發事件的處置程序應當明確下述內容:

①應當在接獲報告后立即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小組,確定小組成員,并確定職責及分工。

②應當做好有關報告的收集、整理、記錄工作,并將最新情況即時向機構負責人報告,同時安排專人負責向企業住所地人民政府、外交、海事等部門報告(明確報告時限和報告途徑)。

③應當適時召開應急處理小組會議,根據境外船舶船東、船舶管理公司、船員及主管機關提供的信息,分析事件原因、嚴重性和發展趨勢,確定處理措施及職責分工;如不召開會議,應通知應急處理小組成員按既定的職責分工處理情況。

④應當根據應急處理情況,及時完善人力資源和資金安排保障,確保各人員職責落實到位和各項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⑤應當分階段評價處理措施的有效性,及時做好措施跟進和善后準備。事件處理結束后,應當進行必要的分析評價并形成報告、改進應急預案。

⑥應當對事故的經過、原因和處理結果等相關記錄進行收集整理,事件處理結束后歸檔保存。

⑦跟蹤事件進展情況及向企業住所地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具體情況的責任人

(2)應急處理小組及成員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3)應急處理小組成員的任務分工

(4)24小時暢通的服務機構專用應急聯絡通道及維護制度

(5)船員及其家屬的應急聯系方式及更新制度

(6)突發事件責任人應急能力的培訓及演練安排

(7)突發事件處置的質量要求

(8)應急保障部分應明確海員外派備用金或企業境外突發事件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必要時企業應配合海事部門啟動或補齊備用金。

(五)服務業務報告制度

海員外派機構應當建立并不斷完善服務業務報告制度,明確報告責任人員、報告內容、報告格式和時限等事項,如期、如實向海事管理機構、商務部報送相關統計數據和報備有關事項。服務業務報告制度應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變更的報告。其情形包括: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所記載的信息發生變化的;

(2)專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工作關系、人員數量或崗位調整發生變化的;

(3)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發生重大修訂或調整的;

(4)法定代表人故意犯罪記錄發生變化;

2.其它相關變更情形。包括:實際辦公場所發生變化;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發生不良的商業信譽、重大違約行為等;

3.船員服務信息及業務統計報告

海員外派機構應建立船員服務信息及業務統報告工作流程,如通過信息化系統報告船員服務相關信息、定期統計自有外派海員、定期評估自有外派海員隊伍建設情況、定期分析外派海員情況和趨勢等。

(六)海員外派管理制度的其他要求

1.海員外派管理制度應當配套相應的工作記錄,全面反映和真實記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的執行(運行)情況。

2.海員外派機構如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可通過將本標準要求全部納入質量管理體系的方式,替代單獨制定的海員外派管理制度,但須將海員外派管理制度單獨整理成冊。

3.海員外派機構應保證機構員工能夠熟練掌握各項制度,有效執行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做好相關工作記錄。

4.海員外派機構應在資質審批及日常監督檢查中配合海事管理機構核查制度的建立情況、運行情況、改進情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記錄。


五、關于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的要求


(一)國境內的無犯罪記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二)中國境外的無犯罪記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國籍國或經常居住地警察、安全、 法院等部門出具并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外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經常居住地指申請人離開國籍國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在中國境內。

(三)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應經所在地區公證機關公證。

(四)無犯罪記錄簽發時間應在6個月內。


六、關于海員外派備用金繳存和管理要求


(一)海員外派備用金,系指由海員外派機構交納,用于當海員外派機構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發生境外突發事件責任時,支付外派海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的專用款項。

(二)備用金的繳存金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三)海員外派機構自取得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銀行以現金或等額銀行保函形式足額繳納備用金,接受主管部門有關海員外派備用金的繳存、補交、退還及動用的管理規定。

(四)備用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海員外派機構應選擇住所所在地信譽良好、服務水平優良的銀行繳存備用金。

(五)海員外派備用金使用后,海員外派機構應當自使用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備用金補足到300萬元人民幣。

(六)海員外派機構以現金形式繳存備用金的,應于每年資質年審前向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備用金存款對賬單。


七、關于海員外派機構自有外派海員數量評價要求


(一)自有外派海員的認定標準為:

1.自有外派海員應與機構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2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合同應至少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

2.自有外派海員應已注冊為國際航線船舶的海船船員,并持有相應的船員服務簿。

3.機構應當已經以本機構名義、在本機構注冊所在地主管部門、為自有外派海員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

4.自有外派海員的信息資料,應當在機構的海員外派信息檔案中可查詢。

(二)自有外派海員數量對海員外派機構影響

取得海員外派機構資質后,海事部門可定期跟蹤機構自有外派海員數量情況,做為對海員外派機構分級分類管理的重要依據之一,至少包括:

1、是否制定自有船員隊伍建設具體方案。

2、公布自有外派海員人數。


八、關于申請從事海員外派的申請材料要求


(一)申請材料的填報標準

1.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文書是指“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及其附件《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

(1)“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的填報標準

①“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內容可包括機構發展歷程、機構的綜合實力、機構滿足規定的資質條件分析、海員外派規模(合作的境外船舶船東資信、年度海員外派人數、年底實時在船人數等)、已建立的規范管理運作模式、發展方向與業務特點等。對于不具備從事海員外派業務經歷的機構,可選擇性介紹上述內容。

②“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的申請書”應加蓋機構公章。

(2)《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的填報標準

《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應按照表格(詳見附件1))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打印,并加蓋機構公章。填寫的重點要求如下:

①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所在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應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一致。其中,機構名稱、住所所在地應當中英文對照填寫;注冊資本欄中應說明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實繳貨幣資本情況。

②住所所在地,應填寫機構住所所在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

③機構屬性,應填寫機構所有權(股權)性質,如:國有、國有控股、股份制、民營、個體、外資、中外合資、事業單位等。

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應為機構所持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⑤實際辦公場所地址,應填寫機構實際經營活動所在固定場所的詳細地址,中英文對照填寫。

實際辦公場所與企業登記住所不一致的,實際辦公場所應與企業登記住所所在地屬同一省級(或直轄市)行政區劃。

⑥相關資質情況,可填寫機構在申請時具備的相關資質,如:海員證申辦單位資質、國際海運輔助業(國際船舶管理公司)資質、商務部批準的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質以及其他與從事海員外派活動相關的經營資質,并說明相關資質證書的編號、有效期、最近一次通過年審的時間等情況。

⑦專職管理人員情況,應填寫專職管理人員的數量、姓名、所在崗位(部門)、所持適任證書類別等級職務及證書編號、與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及合同編號等。

⑧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應當填寫上述管理人員的數量、姓名、所在崗位(部門)、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情況、與機構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及合同編號等。

⑨海員外派管理制度建立情況,應填寫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情況(包括制度名稱、建立運行時間、有效運行情況等)、境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情況。如經第三方認證的,還應說明認證機構及認證情況。

⑩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應對本機構法定代表人故意犯罪情況作出書面聲明。

?其他情況,可填寫本申請表中未列明的填報項目,如可體現本機構在自有海員隊伍建設(規模和職務占比等)、規范海員外派管理、提高我國外派海員整體素質和國際形象、維護外派海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員外派事業的健康發展等方面能力或水平的相關情況。

?機構聲明,機構應最終核對并確認本表所填寫內容和申請時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經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所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應包括正本和副本。

(2)執照或證書,應當合法有效。

(3)提交材料時,應同時提供執照或證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受理查驗后,退回原件。

3.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

(1)專職管理人員

①應出示專職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證書和船員服務薄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②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③應提交機構已為專職管理人員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④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

(2)專職管理人員(具有兩年以上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管理人員)

①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的海員外派相關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書面說明可經相關主管部門、原在或所在企業(機構)認可確認。

②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與機構簽訂的勞動合同。

③應提交機構已為專職管理人員繳交社會保險的證明材料。

④應提交專職管理人員身份證。

4.機構的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等情況的說明文件

機構組織結構、人員組成、職責的說明文件,應包括機構上級隸屬關系、內部部門設置,各工作崗位的具體人員姓名及其崗位職責等情況。

5.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

所提交的海員外派相關管理制度文件,應至少包括船員服務質量管理制度、人員和資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訓制度、應急處理制度(含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服務業務報告制度,滿足規定要求,并按“申請材料的編制要求”編制成冊。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時)。

(二)申請材料的編制要求

申請機構按照如下標準進行申請材料的編制、整理和裝訂:

1.均統一采用A4規格打印/復印,逐頁底部標注頁碼,逐冊編制“目錄”(材料名稱、頁碼范圍等),并按正式出版物標準裝訂成冊。成冊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標注申請機構名稱及申請項目(如: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材料)。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五條列明的提交材料順序整理。其中,海員外派管理制度可單獨整理成冊,但應剝離與海員外派業務無關的機構管理制度,以“完整、精煉”為原則提交制度文件材料。

3.整理成冊的申請材料,至少應一式兩份,一份隨申請一并提交,另一份供現場核查時對照使用。

4.相關信息已實現電子檔案管理的,可通過信息化系統上報。


九、關于申請《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變更的要求


(一)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

2.最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時)。

實際辦公地址發生變化,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記載的住所地未發生變化的,海員外派機構無需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變更手續,但應向核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實際辦公地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地址不一致說明等材料并配合做好登記和現場核實。

(二)變更申請材料的填報標準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變更申請表”,應按照表格(詳見附件3)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并打印、加蓋機構公章。

2.應當出示最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并提交復印件。


十、關于申請《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的要求


(一)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年審申請文書(《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申請表);

2.年審報告書,包含海員外派機構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各項制度有效運行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

3.《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副本(適用于紙質資質證書)。

(二)年審申請材料的填報標準

1.年審申請文書應按照“《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申請表”(詳見附件4)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并打印、加蓋機構公章。

2.年審報告書

應對申請機構的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符合情況進行逐條說明,包括對海員外派業務開展情況、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運作情況、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等進行介紹,以便對申請機構的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及合法經營、規范運作情況等進行全面審查。

(1)年審報告書應規范化編制,可以作為“《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年審申請表”的附件提交。

(2)年審報告書的內容應具體真實,并可供海事管理機構現場檢查驗證。


十一、關于申請《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的要求


(一)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

2.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外派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時)。

(二)延續申請材料的填報標準

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是指“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書”及其附件《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

1.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延續申請書應對申請機構的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符合情況進行逐條說明,對海員外派業務開展情況、各項管理制度有效運作情況、以及本規定執行情況等進行介紹,以便對申請機構的資質條件符合情況及合法經營、規范運作情況等進行審查。

2.《海員外派機構資質申請表》,應按照表格(詳見附件1)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并打印、加蓋機構公章。


十二、關于申請《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注銷的要求


(一)注銷申請應向核發證書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二)申請辦理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注銷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應提交“《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注銷申請表”,并按照表格(詳見附件5)統一格式及要求填報并打印、加蓋機構公章;

2.《海員外派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適用于紙質資質證書);

3.法人依法終止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法人注銷證明文件;

4.海員外派機構自行申請注銷或法人依法終止的,還應提交其對外派在船海員做出妥善安排的方案及2年內有效的海員外派備用金繳存憑證或者保函。

5.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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