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時期,適任證書過期不要怕! ?
近日,中國海事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形勢下船員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 2020 〕8號)(以下簡稱《公告》)。根據《公告》,疫情防控期間海船船員適任證書過期的可享受便利換證政策,幫助船員解決換證難問題。
《公告》指出: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十五條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無需參加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和抽考。
自2020年6月1日起,船員可按上述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船員上船任職和參加知識更新培訓受到影響。因此,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成為了船員的難題。根據此前中國海事局發布的《關于國內航行海船船員和內河船舶船員相關證書展期的公告》(〔 2020 〕5號)《關于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相關證書展期的公告》(〔 2020 〕6號),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可以展期6個月,該政策即是根據上述兩項公告的要求對證書辦理工作的進一步安排。
《公告》指出海船船員適任證書在疫情防控期間過期的,在2021年3月31日前均可以享受此政策進行換證。
這里有一個誤區,有的船員在看到“證書過期”、“再有效”、“無需”等等,就理解為證書過期無需資歷就可以換證,這樣的理解是錯誤的。該政策明確說明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考試和發證規則》第十五條申請。
該規定條款原文為:持有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再有效:
(一)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二)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者在證書有效期內,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并經過與其職務相適應的知識更新培訓,可以在適任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2個月內向有相應管理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適任證書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累計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因此,該政策雖然免除了證書過期相應的模擬器培訓和抽考的要求,但仍需要知識更新培訓和資歷。為了幫助船員理解過期換證政策,這里虛擬一個換證例子。例如:
(忽略該適任證書的航區、等級和職務等信息)
甲船員的適任證書有效期為:2015年3月10日—2020年3月10日,現已過期。
甲船員的第一條資歷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共11個月。由于在2020年3月10日前資歷不滿足換證要求,證書過期失效,正在船員打算參加模擬器培訓和抽考的時候,中國海事局發布了關于證書展期的公告,按照公告甲船員的適任證書可以展期至2020年9月10日。
于是,甲船員為了滿足適任證書再有效資歷的要求又上船任職,第二條資歷為: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30日共1個月20天。這樣,甲船員五年內就具有資歷12個月20天,滿足換證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的要求。
按照《公告》從2020年6月1日起,甲船員在完成知識更新培訓后,即可申請適任證書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