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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20年1月起生效的海事新政新規!

發布日期:2020-01-01 作者: 點擊:


2020年即將到來,1月起,有一批新政新規將正式開始實施,看看哪些與你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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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


國際海事組織海上環境保護委員會第70屆會議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圍內實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過0.50% m/m的規定,并出臺了相關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修正案、導則和通函等。為有效實施國際海事組織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規定(以下簡稱全球限硫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及《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8〕168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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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實施方案

為有效實施國際海事組織2020年1月1日起全球船用燃油限硫規定(以下簡稱全球限硫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以及《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交海發〔2018〕168號)的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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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部署,履行我國締結的國際公約義務,充分考慮我國航運發展實際,堅持環保標準不降低、國際國內協同推進,保障全球限硫令在我國有效實施,減少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促進綠色航運發展,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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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要求

(一)船舶使用、裝載燃油和替代措施要求。

1.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50% m/m的燃油(以下簡稱合規燃油)。本方案中的“燃油”,系指為了船舶推進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燒的油類,包括餾分型燃油和殘渣型燃油。

2.自2020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內河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海南水域的,應當使用硫含量不超過0.10% m/m的燃油。

3.自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不得裝載硫含量超過0.50% m/m的自用燃油(以下簡稱不合規燃油)。

4.國際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滿足《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4條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項的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裝置、設備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與規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氣污染減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國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內排放開式廢氣清洗系統洗滌水。

(二)船舶使用和裝載燃油信息報送要求。

5.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者裝載不合規燃油的,下一港為國外港口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向下一港主管機關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附件);下一港為我國港口的,應當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副本應當在船保留36個月以備檢查。

6.2020年1月1日起,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無法獲取合規燃油導致船舶使用或裝載不合規燃油,下一港為我國港口的,應當在到達我國管轄水域前向該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

7.2020年1月1日起,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發現加裝燃油的品質不符合《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第14條或第18條要求的,應當立即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不合規燃油信息,包括燃油加裝港口、燃油供給單位和燃油檢測報告等相關信息。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定期向國際海事組織報送經確認的船舶《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裝的不合規燃油信息。

(三)船舶裝載不合規燃油處置要求。

9.2020年3月1日起,國際航行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違規裝載不合規燃油的,應按照國際海事組織《關于解決不合規燃油緊急措施的港口國監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措施,或者經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將不合規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國管轄水域使用不合規燃油承諾書。

10.國際航行船舶卸載不合規燃油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中有關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規定,向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措施。

(四)供油單位備案。

11.2019年11月30日前,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以下簡稱供油單位)應當將在我國港口供應合規燃油的供應能力和聯系方式等信息報送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報國際海事組織;供油單位的供應能力和其他信息有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

12.供油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和《海事政務服務指南》中的船舶油料供受作業單位備案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備案材料;擬在內河從事船舶保稅燃油供給單位應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五)監督管理。

13.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我局制定的現場監督管理指南對國際航行船舶和供油單位的供油船開展現場檢查;對于違反規定的船舶,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的要求予以處理;對于供油單位所供應的燃油超標的,可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定期向社會公開監管信息。

14.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可采取船用燃油取樣化驗的方式開展監督檢查,并按照國際海事組織《提前實施MARPOL附則VI中燃油樣品驗證程序的通知》(MEPC.1/Circ.882)及隨后生效的《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VI修訂案的規定判定船用燃油硫含量是否超標。

15.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提交的《合規燃油不可獲得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可視情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符合的,海事管理機構不應對船舶予以處罰,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處理;經審查認為不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本方案要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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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認真落實。各航運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國內外船舶大氣污染防治的嚴峻形勢,提前做好全球限硫令實施前的準備工作,認真執行本方案的各項要求,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保障新規的實施效果。各供油單位要積極獲取燃油資源,保障我國港口低硫船用燃油供應能力。

(二)加強監管,注重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將在全球限硫令實施前建立全國統一的船舶燃油報告信息系統。各級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到港國際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單位的監督檢查,在實施本方案時要充分考慮安全問題,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延誤;要落實《交通運輸部等十三個部門關于加強船用低硫燃油供應保障和聯合監管的指導意見》,建立部門間信息通報機制,監督船舶使用合規燃油。

(三)加強宣傳,強化引導。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傳統媒體與新媒體的方式,宣傳實施全球限硫令的目的意義和具體要求,加大經驗交流推廣和違法案例警示力度,為工作開展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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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月1日起遠洋船員最低基薪提高4%

12月10日,全國海上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第4次工作會議在京召開。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中國船員集體協議》。根據協議,自2020年1月1日起,遠洋船員最低基薪標準提高4%;自2021年1月1日起,伙食標準每人每天增加1美元;增加遠洋船員工傷賠付額度詳情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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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船員考試系統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啟用

9月26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啟用新版海船船員考試題庫和新版船員考試系統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部海事局組織對海船船員理論考試題庫(含采用計算機終端考試的評估)進行了更新,對船員考試系統進行了優化。更新后的題庫自2019年11月1日起開始啟用,新版船員考試系統(以下簡稱新版系統)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啟用,原題庫不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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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啟用新版海船船員考試題庫和新版船員考試系統的通知》

為促進海船船員考試更加科學、合理,適應航運發展需要,進一步提升海船船員適任能力,根據《海船船員培訓大綱(2016版)》的要求,我局組織對海船船員理論考試題庫(含采用計算機終端考試的評估)進行了更新,對船員考試系統進行了優化。更新后的題庫自2019年11月1日起開始啟用,新版船員考試系統(以下簡稱新版系統)自2020年1月1日起開始啟用,原題庫不再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用范圍

新版考試題庫范圍為《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海船船員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海船員〔2018〕968號)中要求的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的考試項目;新版系統應用范圍為采用全國統一考試題庫并通過計算機終端方式進行的海船船員考試。

二、使用準備

(一)安裝

1.中國海事服務中心應于2019年11月1日前完成新版系統和原版系統中新版海船船員考試題庫的安裝工作,同時清除舊題庫;于2019年10月8日至11月30日期間在各直屬局及其轄區內由我局公布的船員計算機終端考試考場安裝新版系統。具體安裝時間由中國海事服務中心與各直屬海事局商定。

2.請各直屬海事局在新版系統安裝之前按照《船員計算機終端考試管理辦法》,組織檢查考場的軟件環境、硬件設備、網絡環境,包括整個網絡內的服務器、教師機、考生機,升級操作系統和軟件,安裝最新補丁,做好新版系統安裝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3.安裝新版系統的社會考場除應滿足《船員計算機終端考試管理辦法》外,還應至少配備一臺連接監考機的高清攝像頭。

(二)加強新版系統使用培訓

1.由開發單位組織新版系統使用的統一培訓,培訓時間為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培訓地點另行通知。在新版系統安裝過程中,同時開展現場培訓,每個直屬局至少安排三人,對系統操作使用和應急等進行全面的培訓。

2.各直屬海事局應當在新版系統使用前,組織相關人員加強訓練,熟練掌握新版系統操作流程和操作方法。

(三)系統使用測試

新版系統安裝完畢后,各局應按照操作流程組織對新裝系統各環節功能進行全面測試,確保新版系統啟用后的正常使用。

(四)規范考試工作程序

各直屬海事局應當按照新版系統的使用要求,修改相應考試工作程序,完善船員管理質量管理體系,保障考試公平、有序開展。

三、新版系統和題庫使用要求

(一)新版系統使用

新版系統分在線考試和離線考試兩種使用模式。各直屬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的自有考場應采取在線考試模式,通過連接海事內網,由系統自動完成考生登錄、試卷下載到成績回傳等整個流程,期間不得使用任何外接數據傳輸介質;無海事內網的社會考場采用離線考試模式,通過使用加密數據存儲盤完成考試專用服務器與考場間試題包及考試結果的傳輸。

(二)考試專用服務器使用

涉及下載船員考試數據的服務器應專用。暫無專用服務器的可用計算機臨時替代,但應保證專機專用。服務器或者計算機首次使用前需將IP、MAC等地址報告我局,由我局通知開通使用權限。IP、MAC等地址變更的,各直屬局應及時報告我局。

(三)試題下載

在線考試模式下,監考人員可提前將試題包加載至考試專用服務器或考試時由考生登錄自行觸發試題下載,考試期間考生機網絡自動中斷隔離,考生交卷網絡自動恢復并回傳考生答題結果,不得使用任何外接數據傳輸介質下載試題;離線考試模式下,通過連接海事內網的考試專用服務器或專用計算機下載試題包,由加密數據存儲盤傳導至考場服務器進行考試,考試結束后,通過加密數據存儲盤導出考試結果并通過系統回傳。

(四)考生登錄驗證

開考前,應首先使用人臉識別方式對考生身份進行驗證,驗證通過方可開始考試;對未能通過人臉識別驗證的,采用身份驗證等替代方式驗證。在已完成考試設施、設備改造的直屬局考場,應優先采取人臉識別模式開考。

(五)試題包管理

考試結束后,主考人員應檢查考試系統中試題包是否已及時刪除;采用離線考試的試題包應當在考試計劃安排的考場使用,不得重復下載和導出,如遇特殊原因需再次下載或導出操作時,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經我局批準后實施。

(六)試卷評判

理論考試主觀題、英語聽力與會話評估(會話部分)等主觀類試題需要采用人工評判的,應在各直屬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的自有考場進行。評判結束后,及時通過系統自動回傳評判成績。

(七)考試設施、設備管理

    各直屬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應妥善保管考試加密狗、加密數據存儲盤和考試專用計算機等考試設施、設備;考試用計算機專機專用,不得隨意安裝與考試無關的軟件,不得外接除加密數據存儲盤之外的存儲或者傳輸介質,確保軟件環境和網絡環境安全。

四、過渡安排

(一)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各直屬海事局及其分支機構可繼續使用原考試系統,但應采用新版題庫開展海船船員考試;對已完成設施、設備改造的直屬海事局,可按本通知要求試運行新版系統開展海船船員考試工作。

(二)新版系統啟用后,原考試系統(包括過渡期內安裝的新版題庫)不再使用。特殊情況下,經我局批準,原考試系統(包括過渡期內安裝的新版題庫)可作為應急備用方式啟用。

五、工作要求

(一)扎實穩妥做好新舊系統的切換工作。各單位要按照系統切換要求對系統切換過程中各個環節、各項工作進行詳細部署,盡可能減少系統切換對業務辦理的影響,并做好轄區內的宣傳工作。

(二)做好技術保障工作。各技術支持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系統的技術支持保障工作,保障新版系統的順利運行。

(三)做好新系統上線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具有考試業務和權限的直屬局和分支局)應當加強對相關人員、設施設備和考試流程的安全管理,保證考試安全、順暢、公正、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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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0)1月1日生效


為了引導業界積極使用新的綠色生態技術,助力航運業可持續發展。中國船級社(CCS)于2019年12月19日發布了《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20)。此版規范是在《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18)的基礎上,基于“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指導思想進行編制。該規范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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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1、結構調整

(1)由原來的5章調整為7章,增加了“清潔能源應用”和“船舶有害物質控制”章節。

(2)由原來按照綠色船舶等級劃分各章改為根據綠色指標屬性劃分各章。

2、建立內河綠色生態船舶綜合評價指標體系

基于內河航運綠色生態發展新理念,并綜合考慮我國長江、珠江等不同水系的航道、基礎設施、技術發展等特點,改變現有的碳排放指標、硫排放指標、油污染排放指標等分離的單一防污染指標,建立涵蓋船舶資源循環利用、清潔能源及綠色技術應用、溫室氣體及污染物排放控制、生態環境友好的不同時水系的綠色生態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同時通過對指標性質、指標的唯一性、以及指標衡量標準的可獲取性、可操作性等,篩選出了可納入《內河綠色船舶規范》的指標。

3、優化綠色船舶等級劃分標準

《內河綠色船舶規范》(2018)是確定性規范標準,即綠色船舶各等級的技術要求是確定的,船舶需滿足各等級的所有標準才可取得綠色船舶附加標志;而此次規范升級,采用的是船舶評分制,即綠色船舶各等級的技術要求是不確定的,船東或設計單位可根據船舶類型及船舶自身情況,有選擇性地滿足綠色指標技術要求,只要船舶最終得分達到相應綠色船舶等級的分數即可獲得相應等級的綠色船舶附加標志。

4、增加清潔能源應用版塊

為鼓勵清潔能源在內河船舶的應用,此次換版特增加“清潔能源應用”章節,研究提出了LNG動力船、混合動力船、純電池推進船舶其清潔能源對傳統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的計算方法,并根據計算結果確定船舶可獲得的分值;同時鑒于目前我國內河船舶清潔能源應用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為此清潔能源應用為附加分值項,即船舶采用清潔能源后,可提高船舶獲得更高等級綠色船舶附加標志的可能性。

5、豐富EEDI適用的船舶推進型式

鑒于目前內河船舶混合動力推進方式的日趨成熟及推廣應用,在綜合研究混合動力船舶推進型式特性的基礎上在附錄1增加了混合動力船舶的EEDI計算方法,以便滿足市場需求。

6、完善EEDI驗證手段

考慮內河船舶開展水池實驗的經費及資源難題,特研究開發了《內河船舶能效設計指數預報評估軟件》,可用于常規主流船型的EEDI預報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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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有調整!


為進一步規范船舶航行秩序,促進航行安全,我局決定對《長江下游分道航行規則》部分航路予以調整。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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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通告如下:

一、撤銷錢江嘴橫駛區、吉陽磯橫駛區,該航段船舶各自靠右航行。

二、調整張南橫駛區位置,范圍為張南#4紅浮與張南#3白浮連線上1000米。

三、下列航段實行分道通航,船舶互會左舷。

(一)戴直(施)#3白浮與戴直#4紅浮連線至沙洲緩流#3白浮與沙洲#1塔型側面岸標連線之間的航段。

(二)磧磯港#1白浮上1000米與磧磯港#1紅浮上1000米連線至漲渡湖湖口閘與泥磯過河標連線之間的航段。

四、下列航段實行分邊通航,船舶互會左舷。

(一)廻風磯上白浮與武昌套紅燈船連線至戴直(施)#3白浮與戴直#4紅浮連線之間的航段。

(二)沙洲緩流#3白浮與沙洲#1塔型側面岸標連線至沙洲緩流#6白浮與沙洲#2塔型側面岸標連線之間的航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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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起, 船舶航經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有新規定!

日前,廣東省省長馬興瑞簽署第267號廣東省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港珠澳大橋廣東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詳情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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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指南》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直屬海事局:

現將《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指南》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指南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規范實施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9〕555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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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公布!


11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該《目錄》已經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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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涉及船舶工業行業相關的內容整理如下:

列入鼓勵類目錄:

1、散貨船、油船、集裝箱船適應綠色、環保、安全要求的優化升級,以及滿足國際造船新規范、新標準的船型開發建造;

2、10萬立方米以上液化天然氣運輸船、1.5萬立方米以上液化石油氣船、萬箱以上集裝箱船、5000車位及以上汽車運輸船、豪華客滾船、IMOⅡ型以上化學品船、大中型豪華郵輪、2000車位以上汽車滾裝船、3000米車道以上的貨物滾裝船、LNG加注船、牲畜運輸船、甲醇(乙烷)運輸船、油電混合動力船、電池驅動船及多用途船、極地郵輪、極地運輸船舶、極地多用途船、極地物探船等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

3、大型遠洋捕撈加工漁船、1萬立方米以上耙吸式挖泥船、火車渡輪、科學考察船、破冰船、海洋調查船、甲板運輸船、海洋監管船等特種船舶及其專用設備;

4、小水線面雙體船、水翼船、地效應船、氣墊船、穿浪船等高性能船舶;

5、120米及以上水深自升式鉆井平臺、1500米及以上深鉆井船、1500米及以上水深半潛式鉆井平臺等主流海洋移動鉆井平臺(船舶);15萬噸及以上浮式生產儲卸裝置(FPSO)、1500米水深半潛式生產平臺、立柱式生產平臺(SPAR)、張力腿平臺(TLP)、LNG-FPSO、邊際油田型浮式生產儲油裝置等浮式生產系統;萬馬力水級深水三用工作船、150米水深大型起重鋪管船、1500米水深工程勘察船、高性能物探船、5萬噸及以上半潛運輸船、海上風車安裝船、浮式儲存及再氣化裝置(FSRU)、深水動力定位原油輸送裝置、超深水海工作業船、深遠海大型養殖裝備、起重能力10000噸以上的重吊船、天然氣水合物鉆采船裝備、海底金屬礦產資源勘探開發裝備、島礁重載建設平臺、海上油田設施拆解裝置等海洋工程作業船和輔助船;

6、動力定位系統、FPSO單點系泊系統、大型海洋平臺電站集成系統、主動力及傳動系統、鉆井平臺升降系統、水下油氣生產系統等通用和專用海洋工程配套設備;

7、游艇開發制造及配套產業;

8、智能環保型船用中低速柴油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大型甲板機械、船用鍋爐、油水分離機、海水淡化裝置、壓載水處理系統、船舶使用岸電技術及設備、液化天然氣船用雙燃料發動機、吊艙推進器、直翼舵槳推進裝置、大型高效噴水推進裝置、大功率中高壓發電機、船舶通訊導航及自動化系統、綜合電力推進系統及關鍵設備、船舶尾氣處理裝置、余熱回收系統、雙金屬氣閥、大型船用垃圾焚燒爐、生活污水處理系統、貨油系統等關鍵船用配套設備;

9、海底采礦機器人、海底挖溝機等海底礦產資源開發裝備及深海采礦系統、深海立管相關配套系統和設備,水下潛器、機器人及探測觀測設備;

10、精度管理控制、數字化造船、單元組裝、預舾裝和模塊化、先進涂裝、高效焊接技術應用、超高壓水除銹裝置、激光焊接機器人、智能化分段流水線、船舶小組立焊接生產線、船舶中組立焊接工作站、船舶分段智能涂裝機器人、船舶管子加工生產線、船舶船體小構件自由邊打磨生產線;

11、高技術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裝備的修理與改裝以及爬壁機器人、高壓智能清洗機器人等綠色環保修船技術應用;

12、智能船舶、無人船艇開發和相關智能系統及設備開發,船舶全壽命安全運行監管技術裝備開發;

13、安全節能環保內河、江海聯運及沿海船舶開發制造;

14、“脹斷連桿”生產制造;

15、純電動和天然氣船舶;替代燃料、混合動力、純電動、燃料電池等機動車船技術;混合動力、插電式混合動力專用發動機,優化動力總成系統匹配;

列入限制類目錄:

1、出口船舶分段建造項目;

列入淘汰類目錄:

1、廢舊船舶灘涂拆解工藝;

2、船長大于90米的海洋鋼質船舶以及船長大于120米的內河鋼質船舶的整體建造工藝;

3、采用整體造船法建造的鋼制運輸船舶;

4、不符合規范的改裝船舶和已到報廢期限的船舶;

5、單殼油船;

6、掛槳機船及其發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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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SOLAS修正案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的一系列重要修正案和按該公約規定的各項強制性法規將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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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救生艇維修-防止救生艇事故

SOLAS第III/3和III/20條修正案規定,必須對救生艇和救生船、下水裝置和釋放裝置進行保養、徹底檢查、操作試驗、大修和修理。

這個規定旨在防止事故發生,救生艇需要一個統一的授權、資質和認證要求。其目的是確保海員確信他們能夠完全依賴他們所掌握的救生船,救生船應符合適用的SOLAS要求。

分艙和破艙穩性

《SOLAS關于分艙和穩性的第II-1章的一系列修正案開始生效,除其他外,對《客船分艙要求條例》進行了修訂,以增加客船的安全性,并對有關向船長提供穩性信息的條例進行了修訂。

這些修正案是在對SOLAS第II-1章進行實質性審查后擬訂的,特別著重于新的客船。該審查考慮了對2012年歌詩達協和號事故調查的建議。

郵輪上的疏散計劃

所有載運超過36名乘客的新客船在設計過程早期進行疏散分析的要求開始生效。

SOLAS第II-2/13條的修訂將疏散分析的要求擴展到所有客船,而不僅僅是滾裝船。分析應該用于識別和消除,只要可行,擁堵過程中可能會放棄正常運動的乘客和機組人員逃生路線。此外,還應利用分析來證明,逃生安排具有足夠的靈活性,某些逃生路線、集合站、登船站或救生船有可能因傷亡而無法使用。

拓展海事衛星通信設備供應商

SOLAS第IV章和一些附錄的修正案規定為海上遇險和安全通信安裝“認可的移動衛星服務”。在此之前,條例規定了Inmarsat設備。

于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國際海洋法公約》修正案全文:

MSC 96次會議通過的修正案:

?修訂SOLAS第III/3和III/20條,強制要求對救生艇和救助艇、下水設備和釋放裝置進行維護、全面檢查、操作測試、大修和修理。

?修訂SOLAS第II-2/13條,將疏散分析的要求擴展到所有客船,而不僅僅是滾裝船。(還批準了關于新船和現有客船疏散分析的相關修訂指南)。

?對《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則》(FSS Code)第8章進行了修訂,內容涉及防止噴頭內部腐蝕和灑水系統堵塞,并在FSS Code中加入了新的第17章,對直升機設施泡沫滅火設備做出了強制要求。

MSC 97次會議通過的修正案:

?關于噪音防護的SOLAS II-1/3-12的修訂;關于消防的第II-2/1和II-2/10條,以及關于不受制于《國際檢驗散貨船和油輪期間強化檢查項目規則》(ESP Code)貨船有關協調檢驗時期的新第XI-1/2-1號條的修正案。

?修訂《2008年國際完整穩性規范》(IS code),涉及從事錨泊作業的船舶,以及從事起吊和拖航作業的船舶,包括護航拖航。

?修訂《國際消防安全系統規范》(FSS Code),在計算樓梯寬度時,明確了人員在公共空間的分布。

?對《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的修訂,將IGC規則中有關駕駛室窗戶防火等級要求與SOLAS第II-2章中的要求相協調。

MSC 98次會議通過的修正案:

?SOLAS第II-1章關于分艙和破艙穩性的一系列修正案。修正案是在對第II-1章進行實質性審查后制定的,特別集中于新的客船。與此同時,MSC通過了SOLAS第II-1章分艙和破艙穩性的修訂注釋和關于客船航行期間可能打開的水密門的修訂指南。

?有關車輛運輸船定義的SOLAS 第II-2/3.56條款修正案,并通過了有關其貨艙消防安全要求的SOLAS第II-2/20.2條新規則。該貨艙所包含車輛分為在其油箱內具有燃料供其自身推進的車輛、特別是在貨艙內不使用其自身推力的車輛。

? SOLAS第II-2/9.4.1.3條修正案,明確載客量不超過36人的客船和載客量超過60人(但不超過240人)的特殊用途船的窗戶防火完整性要求。

?修訂SOLAS關于客船破損控制演習的第III/1.4、III/30和III/37條,要求從2020年起在所有客船上進行此類演習。

MSC 99次會議通過的修正案:

?SOLAS第II-1/1和II-1/8-1的修訂,關于現有客船浸水情況下對船長提供電腦化穩性支持事宜。

? SOLAS第IV章和該公約附則的附錄修正案,其以“認可的移動衛星服務”所涉事項替代國際海事衛星組織所涉及事宜、以及有關1994 年和2000年高速船規則(1994和2000HSC規則)的相應修正案。

?有關更新《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第39-18版)的修正案用以符合聯合國危險貨物運輸建議書的最新建議。

?有關《國際防火試驗程序應用規則》(2010 FTP Code)附則3的修正案,其涉及用于客船和高速船的防火材料和所要求的批準試驗方法。

?有關適裝證書標準格式的修正案,按照《國際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BC Code)、《國際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IGC Code)、《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BCH Code)、《現有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規則》(EGC Code)、以及《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構造和設備規則》(GC Code),闡明了擬向船舶提供關于批準的裝載和穩性手冊/小冊子的要求。






來源:海事服務網CNSS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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