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10點40分,東港邊檢站民警在轄區某中國香港籍集裝箱貨輪巡控時得知,有三名船員攜帶紙箱等行李物品離船,并已由代理帶出卡口,民警對包裝品中可能夾帶違禁品高度警覺,及時將三人截獲。經初步詢問及安全檢查,在三人攜帶的紙箱中發現三件錫紙包裝疑似象牙制品。
為逃避法律制裁,三人意圖將被查獲的疑似象牙制品送與民警,并拿出現金賄賂民警放其離開。兩名民警嚴正拒絕,依法對其實施有效控制。
案件發生后,東港邊檢站立即安排執勤警力對該輪進行監護,禁止人員上下;監控崗位人員密切關注船舶梯口區域,并對該輪自靠泊后至監護前人員上下情況進行倒查;警務責任區第一時間通知轄區企業,啟動聯動安保機制,加強卡口警戒;集結執勤警力趕赴現場開展船體檢查,逐人開展人身、行李物品檢查,不放過任何疑點,逐房間開展物品排查,不放過任何角落。
經進一步調查,共發現各類疑似象牙制品63件,約重5335.7克。經權威機構鑒定,查獲物品全部為象牙制品。
經報總站批準,目前該站已將該案涉案物品及嫌疑人員移交海關緝私局處理。
我國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締約國,根據CITES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除有相關準許進出口證明書外,任何貿易方式或者攜帶、郵寄象牙及其制品進出境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以象牙為例,象牙交易禁令在1989年頒布,那么只有在1989年之前獲取并有合法手續的象牙不屬于違禁品,將其攜帶進境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進一步對 “珍貴動物”進行了明確,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附錄2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珍貴動物制品,除象牙、象骨外,還有犀角、玳瑁、硨磲等。
該司法解釋第9條還對走私珍貴動物、動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進行了明確,具體來說,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或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或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或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雖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則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該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同時解釋特別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也就是說,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并不以牟利為構罪的必要條件,即便是個人為了當做旅游紀念品將之攜帶入境,也構成該罪;同時,該罪是沒有入罪數量或數額起點的,即便是不以牟利為目的的走私,不但數額不滿20萬元仍然會被判處刑罰,即便數額不滿10萬元,也只是可能定罪免刑而已,只有情節顯著輕微,才不作為犯罪處理。
所以在此再次提醒各位船員兄弟,不要再攜帶象牙制品當做旅游紀念品,觸犯了法律就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