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們都必須熟悉的各類報告!請務必收藏!
不按照海事管理的法律法規要求,將船舶相關航行作業事項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公司、船員不但會面臨海事行政處罰,處罰信息還會納入公司、個人的征信系統。在這里,為大家整理了近兩年來新修訂、頒布的海事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報告”的相關要求,供大家學習掌握執行。
01
船舶進出港報告
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4號)
具體條款:第十條 中國籍船舶在我國管轄水域內航行應當按照規定實施船舶進出港報告。
第十一條 船舶應當在預計離港或者抵港4小時前向將要離泊或者抵達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進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報告。船舶在固定航線航行且單次航程不超過2小時的,可以每天至少報告一次進出港信息。船舶應當對報告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 船舶報告的進出港信息應當包括航次動態、在船人員信息、客貨載運信息、擬抵離時間和地點等。
第十三條 船舶可以通過互聯網、傳真、短信等方式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并在船舶航海或者航行日志內作相應的記載。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船舶進出內河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船舶進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進出港信息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02
船舶能耗數據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具體條款:第四十條 船舶應當在出港前將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種類和數量,主機、輔機和鍋爐功率以及運行工況時間等信息按照規定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03
船舶有關防污染作業活動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具體條款:第九條 船舶從事下列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操作規程,落實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業前將作業種類、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和船舶名稱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作業信息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一)在沿海港口進行舷外拷鏟、油漆作業或者使用焚燒爐的;
(二)在港區水域內洗艙、清艙、驅氣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和壓載水的;
(三)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的;
(四)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的;
(五)進行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
法律責任: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四十條規定,船舶未按照規定將有關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04
污染物接收單位從事污染物接收作業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具體條款: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進行船舶垃圾、殘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業,應當在作業前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作業單位、作業船舶、污染物種類和數量以及擬處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況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接收處理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補報。
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項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況,或者未按照規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單證的。
05
污染物接收單位月度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
具體條款:第十九條 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應當將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污染物處理單位進行處理,并每月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法律責任: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船舶、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處理污染物,有下列第(一)項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予以警告,或者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將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處理情況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
06
船舶載運固體散裝貨物報告
法律法規: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號)
具體條款:第十二條 載運B組以外固體散裝貨物船舶進出港口,應當在進出港口24小時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程不足24小時的,應當在駛離上一港口前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信息內容:
(一)船名、航次、國籍、始發港、卸貨港、作業地點、預計進出港口和作業時間等船舶信息;
(二)貨物名稱、組別、類別、聯合國編號、總重量和裝載位置等貨物信息。
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船舶在進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07
托運固體散裝貨物報告
法律法規:海運固體散裝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號)
具體條款:第十三條 擬交付船舶運輸固體散裝貨物的托運人,應當在交付運輸前向承運人提交以下貨物信息,并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一)固體散裝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
(二)屬于易流態化固體散裝貨物的,應當提交檢測機構出具的貨物適運水分極限和貨物水分含量證明;
(三)載運未在《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中列出的貨物,應當提交檢測機構出具的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材料;
(四)國際航行船舶按照規定需要進出口國家的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載運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批準文件;
(五)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國際海運固體散裝貨物規則》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書或者文書。
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固體散裝貨物的托運人、轉運作業委托人未向承運人、海事管理機構提交貨物相關信息的。
08
托運危險貨物報告
法律法規: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
具體條款:第二十二條 擬交付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在交付載運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貨物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提交以下貨物信息,并報告海事管理機構:
(一)危險貨物安全適運聲明書;
(二)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
(三)按照規定需要進出口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載運的,應當提交有效的批準文件;
(四)危險貨物中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提交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添加證明書;
(五)載運危險性質不明的貨物,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危險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材料;
(六)交付載運包裝危險貨物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包裝、貨物運輸組件、船用剛性中型散裝容器的檢驗合格證明;
2.使用船用集裝箱載運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3.載運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放射性劑量證明;
4.載運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險貨物的,應當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險貨物證明。
(七)交付載運具有易流態化特性的B組固體散裝貨物通過海上運輸的,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貨物適運水分極限和貨物水分含量證明。
承運人應當對上述貨物信息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船舶適裝要求的,不得受載、承運。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交付船舶載運的危險貨物托運人未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的;
09
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或者B組固體散裝貨物離港前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
具體條款:第二十三條 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或者B組固體散裝貨物離港前,應當將列有所載危險貨物的裝載位置清單、艙單或者詳細配載圖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船舶載運包裝危險貨物或者B組固體散裝貨物離港前,未按照規定將清單、艙單或者詳細配載圖報海事管理機構的;
10
載運散裝液化氣船舶抵港時間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
具體條款:第三十四條 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應當在抵港72小時前(航程不足72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向抵達港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預計抵港時間。預計抵港時間有變化的,還應當在抵港24小時前(航程不足24小時的,在駛離上一港口時)報告抵港時間。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預計抵港時間的;
11
載運散裝液化氣船舶航行計劃和航線報告
法律法規: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1號)
具體條款:第三十八條 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事先確定航行計劃和航線。
載運散裝液化天然氣的船舶由沿海進入內河水域的,應當向途經的第一個內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和航線;始發地為內河港口的,船舶應當將航行計劃和航線向始發地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法律責任: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散裝液化天然氣船舶在內河航行,未按照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航行計劃和航線的。
供稿:張興中
編輯:任偉偉
校對:余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