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勞務派遣工與用人單位關系
用工單位不同于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它與煙臺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在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
1、勞務派遣的使用范圍。《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秳趧雍贤▽嵤l例草案》對“三性”進行了解釋,是指非主營業務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正式頒布后該條款未保留,導致實踐中適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發生困難。
實踐中很多用工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減少人力資源部門的費用,規避勞動法上對勞動者的責任和義務,對煙臺勞務派遣是情有獨鐘。有的單位在一些長年穩定需求的工作崗位也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導致在一些行業和企業中,勞務派遣工數量遠超過正式員工,并且勞務派遣與正式職工工同工不同酬,其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護。
2、用工單位的義務?!秳趧雍贤ā返诹l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另外,第五十九條第二款還規定,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煙臺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