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勞務派遣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關系
煙臺勞務派遣當事人的法律地位
一、用工單位。用工單位是與勞務派遣公司達成勞務派遣協議,接受勞務派遣公司派遣的派遣工為其提供勞務的單位。它區別于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它與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二、派遣單位。煙臺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所稱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派遣員工。派遣工是指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受勞務派遣單位的指派到別的用工單位提供勞務的勞動者。
勞務派遣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之間的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煙臺勞務派遣單位與派遣工之間是勞動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勞務派遣公司首先應承擔一般的用工單位義務及勞動法上的義務:為派遣工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有義務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用工單位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用工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派遣工因公負傷時的工傷待遇;?派遣工非因公死亡的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公司必須與派遣工簽訂至少兩年的勞動合同。由于派遣工到用工單位的工作多為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工作,所以在派遣工與派遣單位的合同期間經常會出現派遣工沒有工作的情況,此時為了保障派遣工的權益,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用工單位與派遣工之間的關系。
用工單位不同于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它與煙臺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實際上在用工單位工作,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